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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R:孕婦夜班打瞌睡被開除!職場孕婦該如何保障合法權益?

                      2022-04-01 閱讀次數: 2256

                      孕婦值通宵夜班,偶爾打了個盹,沒想到卻被公司精確記錄并遭辭退,公司這波操作引發網友熱議。在開放三胎鼓勵生育后,高齡產婦不可避免越來越多,如何保障職場孕婦的合法權益不被損害?如遇類似情況又該如何維權呢?

                      相關法律專家表示,女職工如遇權益受損,應依法維權,可以向工會、婦聯以及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孕婦夜班打瞌睡被辭退 公司被判賠4.8余萬

                      3月28日,廣東珠海中院對一起因員工打瞌睡被開除的勞動爭議案件作出終審判決。2019年6月,陳文娟被已工作7年的公司以上夜班時打瞌睡為由辭退并拒付賠償金。

                      這家公司稱,陳文娟分別有4天凌晨睡著6分鐘、8分鐘、28分鐘及6分鐘,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陳文娟稱,打瞌睡都發生在凌晨四五點,且時間較短,正常的生理需求。

                      對此,陳文娟提起勞動仲裁,仲裁裁決該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8146元。

                      該公司不服向香洲區法院提起訴訟,法院認定屬違法解除,需支付賠償金。該公司不服判決,上訴至珠海市中院。

                      珠海中院認為,公司單方解約時,要兼顧情理,考慮合理性問題。陳文娟的違紀行為均在夜里,并未嚴重影響崗位職責。而且陳文娟處于妊娠初期,屬特殊的生理階段,打瞌睡行為有其身體客觀原因。因此,珠海中院認定陳文娟不構成嚴重違紀,駁回公司上訴,公司需支付賠償金48146元。

                      女員工孕期有哪些合法權益?

                      廣州市工會法律服務律師團團長、廣州金鵬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廣州市律師協會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蔡飛律師告訴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根據勞動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第二款也明確規定,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勞動法第二十九條明確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女職工尤其是處于三期的女職工受到法律的特別保護,明確對待女職工不能因為其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所以陳文娟公司以孕婦孕期生理嗜睡導致的短暫瞌睡為由,對其進行辭退,顯然與勞動合同法的精神相抵觸。

                      女員工孕期被辭退該如何維權?

                      蔡飛也表示,并非所有情況孕婦都不能被公司開除。

                      根據勞動法規定,當員工違反以下這6種情況,公司是可以依法開除且無需支付賠償金: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工作任務的完成,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通過欺詐的手段迫使公司與其訂立勞動合同或變更勞動合同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王丹表示,判斷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否合法,除了要考慮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合法性問題,還要審查規章制度適用的合理性、后者可以結合勞動者行為發生環境、對企業生產秩序的影響程度、勞動者的主觀過錯程度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判。

                      “本案中,陳文娟偶打瞌睡的行為并未影響當值時的崗位職責。同時根據陳文娟提交的醫院治療記錄,她確實存在妊娠初期的情況,故在夜班當值偶有打盹也屬特殊階段的生理需求,其違紀情況尚不構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應予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度。”

                      有網友提出,陳文娟雖然拿到了4.8萬余元的賠償,但她失去了帶薪休假,對她來說權益還是受損的。

                      對此,蔡飛表示,這種情形之下,女職工可考慮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而不是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當然,如果勞動合同確實無法繼續履行或者女職工不愿意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那么她除了可以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以外,還可以主張孕期、產期以及哺乳期的相應損失。

                      來源 | 羊城晚報·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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