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01 閱讀次數: 1325
為妥善處理新就業形態的勞動關系認定問題,維護新業態勞動者合法權益,近日,宿遷市人社局、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印發《新就業形態下勞動關系如何認定的法律適用指南》,規范新就業形態勞動爭議辦案指引,統一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爭議處理口徑和裁判標準,助力企業健康發展,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一是規范未簽訂勞動合同認定標準。平臺企業與新業態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應從合意、用工過程中的管控度、收入及工作時長等因素綜合作出勞動關系認定。平臺企業招用新業態勞動者,不能因為勞動者注冊個體工商戶就否認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勞動者是否注冊個體工商戶不影響勞動者與平臺企業間勞動關系的認定,解決“部分平臺企業讓勞動者注冊為個體工商戶以規避用工責任”的問題。
二是規范勞務派遣外包用工認定標準。平臺企業采用勞務派遣方式用工的,勞務派遣企業與新業態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雙方之間建立勞動關系,平臺企業依法履行勞務派遣用工單位責任。平臺企業采取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的,外包企業與新業態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外包企業與新業態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系。
三是規范非勞動關系認定標準。一是不具備建立勞動關系主體資格的新業態勞動者,包括兩類人員:具有特殊身份的機關公務員、現役軍人等,未滿16周歲未成年人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且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養老金人員,應排除為勞動關系。二是為平臺工作的日平均工作時間明顯少于合理限度,及為平臺的工作頻次明顯低于合理限度的臨時性勞動者,原則上不認定為勞動關系。三是新業態勞動者依托平臺提供的信息和場景自主開展經營活動,獲取經營收入,自負盈虧,與平臺企業不形成管理與被管理關系,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