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17 閱讀次數: 946
《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7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規增加已婚待孕期、更年期保護,并首次將女職工全孕程保護納入其中,對于懷孕不滿3個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懷孕7個月以上且上班確有困難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安排其休息。
近年來各地對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待孕期、更年期等的保護提出了明確要求,但查閱這些規定,多數既沒有強制性,也沒有對不執行規定的企業和單位提出明確的懲罰措施。在很多民眾看來,這樣的規定執行力很可能會大打折扣,存在可操作性不強等問題。
伍海霞:上海曾在1982年就女職工保胎休假和產后待遇向當時的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請示。按照勞動法第六十二條,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其中是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十五天。實際上上海對這個問題的考慮是比較早的,但是因為沒有明確規定,所以地方執行起來比較難。
記者:的確,在采訪中,就有女職工提出了這樣的問題,懷孕后,這個“保胎假”怎么請,工資獎金等怎么算?如果企業不批怎么處罰?同時,針對此類規定,很多民眾也產生了這樣的質疑——為何在制定此類規定的時候不作出強制規定?
伍海霞:之前,國家單純從企業角度幫助孕婦,比如以家庭方式進行補貼、產檢時給予一定補貼。如果落實到個人,制定相關規定,有可能比單純的通過企業進行相應的補貼更好一點。
比如在懷孕前三個月,國家直接給孕婦1000元,我覺得這樣比上三個月班更好,對女職工來說更有保障,可以選擇暫時放棄工作去保胎。
但很可能也存在這樣的問題,比如說生二孩,企業里只要有休產假的,就在一定的程度上減免一定的稅費,那有可能就會有人造假。真正生孩子的,可能不一定得到這種補貼。就是說,如果在某種程度上是以家庭為整體去考慮這些生育養老問題,可能要比單純的從個人與企業的角度去考慮效果要好。
記者:我們注意到,《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沒有涉及女職工“保胎假”“生理假”等問題。那么,實施“保胎假”“生理假”是否缺乏上位法依據?這是否也是造成目前落實不暢的原因?
伍海霞:某種程度上,從國家的角度是沒有這種上位法的依據。從研究的角度講,這屬于工作、家庭平衡的問題。應該說,這個問題到現在為止也是一個無解的問題。先不說作為女性要把職業做得多么好、有多大的成就。現在說保住女性在生產過程中以及相應階段的職位,或者在這個職位上經過一段時間以后能夠上升到一個評職稱的地步,我覺得是非常困難的。
記者:此外,從現階段經濟形勢看,若增設“保胎假”“生理假”等,用人單位可能會出于用工成本方面考慮,降低聘用女職工的意愿,如何從長遠保障女職工勞動權益?
伍海霞:這方面的問題,目前在現實中是由女性及家庭共同承擔消化。近年來生育率下降,出臺全面二孩政策就是為了提高生育率,保證區域的人口發展戰略,在此基礎上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比如二孩產假等。我覺得這還是治標不治本,如果不從本質上考慮到性別的差異,考慮到女性承擔的社會、家庭的責任,從區域性的角度講肯定有實施的難度。
記者:對此,也有人提出,企業也確實面臨用工成本的問題,為此社會上一直有聲音建議加大財政補貼,把用人單位兌現女性勞動者權益所付出的成本攬下來,但截至目前,相關成本還是普遍由用人單位承擔。
伍海霞:女性因為生孩子要休產假,對生產時間的占用對于企業效益的這種影響,某些程度上屬于一個難題。企業肯定是要考慮自身成本,包括事業單位考慮編制,一個長期不在崗的人,占著編制很多事情沒人做也是一個問題。
一個問題都有兩面性,有一方獲益,肯定有一方從某種角度講是有損失的,但是從社會效益的角度講可能是對社會有益的。現在做很多事情,個體、家庭和企業沒有上升到社會利益的角度,還是單純從自身角度去考慮,所以沒法進行強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