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16 閱讀次數: 1653
下班休息時間用微信加班,做公司的事到底算不算工作時間?近日,廣州的一起工傷舊案,再次引發輿論關注。
據了解,石某生前是廣州市某貿易公司員工。2020年某工作日19時40分左右,石某在家中突發疾病倒地,120到場后宣告死亡。石某微信聊天記錄顯示:事發當天下班回家后,其通過微信與同事、客戶洽談工作。
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二審認為,職工下班后繼續占用個人時間線上處理工作事項的,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延伸,其間突發疾病死亡的,應當視同工傷。
廣州鐵路法院的這次判決具有標桿意義。過去,依據工傷認定的有關標準: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上下班途中”指從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區域之間的必經路途、必要時間所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這些情況可以認定為工傷。
在這里,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是兩個必備條件。顯然以這樣的標準去認定,新聞中的情況是不屬于工傷的。這場判決的意義也在這里,它突破了工傷的認定標準,拓展了相關法律條文對職工權益的保護空間。
現在上班,使用微信、釘釘已是普遍現象,一些工作也不是非得去公司才能辦的,網絡辦公、電子化手段的引入,改變了很多人的生活方式,也改變了很多人的工作方式。網上辦公打破了時空限制,傳統意義上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甚至公與私的界線也變得模糊起來。
面對這樣一種變化,法律也需要應時而動,展現靈活性。不是一有新情況就需要修法來實現的,對法律條文的理解和運用很大程度上也能體現司法進步。這正是發生在廣州的這次判決的可貴之處。
其實,只要本著以人為本的精神,就不會有紛爭。在微信上工作只是辦公的形式和媒介不同,本質上仍然是公務活動,為什么不可以認定為工作時間呢?誰又規定了工作場所必須是辦公場所,也就是說廣州的這次判決看似突破了標準,其實一直在標準以內。
而此判決的影響也遠不止于此,判決對工作時間的認定,它所體現出來的理念已經超越出個案的范疇,具有了普遍意義。比如網上辦公在法律上如何認定,加班費如何支付,一旦發生勞資糾紛,又該怎么處理等,都會產生深遠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