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31 閱讀次數: 832
日前, 江蘇省揚州市出臺《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實施細則》,參保職工由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傷病被認定為工傷,以及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后,符合相關條件的可向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據悉, 《實施細則》適用于該市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凡在該市行政區域內符合應參加該市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職工本人或其近親屬可按 《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向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據了解,職工遇到以下兩大類情形可申請先行支付。第一類是個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傷病被認定為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工傷職工本人或其近親屬可以向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醫療費用。第二類是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后,符合相關情形的,工傷職工本人或其近親屬可以向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具體來說,這些相關情形主要包括: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的;依法經仲裁、訴訟后仍不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人民法院出具中止執行文書的;職工認為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文章來源:中國就業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