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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拉薩養老保險一次性繳費新政的適用條件是什么

                      2018-11-16 閱讀次數: 108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有關規定,近日,自治區人社廳印發《關于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一次性繳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藏人社廳發〔2017〕13號,以下簡稱《通知》)。5月4日,記者從拉薩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了解到,該中心已為2名參保人員辦理了一次性繳費業務。新政策的適用條件是什么?記者采訪了拉薩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主任胡建。
                        
                        適用范圍
                        
                        申請者需符合三個條件
                        
                        胡建介紹,《通知》規定,2011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達到自治區規定退休年齡并延長繳費滿5年后累計繳費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可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
                        
                        參保人員申請一次性繳費時達到自治區規定退休年齡,既包括2011年7月1日之前達到自治區規定退休年齡人員,也包括2011年7月1日之后達到自治區規定退休年齡人員。
                        
                        參保人員申請一次性繳費時具備2011年7月1日之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記錄,其中個體參保人員首次參保時間應為2011年7月1日前(2011年當年申報核定時間可延至12月31日),含區外參保記錄。
                        
                        參保人員申請一次性繳費時具備延長繳費5年,延長繳費期可為累計繳費年限。2011年7月1日前已達到自治區規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延長繳費時間從2011年7月1日起計算;2011年7月1日后達到自治區規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延長繳費時間從達到自治區規定退休年齡次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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