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30 閱讀次數: 1562
日前,福建省人社廳會同省工信廳、省商務廳發出《關于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企業認定有關工作的補充通知》,規定對經當地政府指定的經濟部門認定,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的企業,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可申請返還失業保險金,并進一步明確了這類企業的認定條件和認定程序。
“為進一步支持企業穩定崗位,促進就業,人社部門根據失業保險基金的盈余狀況,為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的企業,進行失業保險金返還。返還標準為按照企業申請時當地月人均失業保險金6個月金額和參保職工人數確定(返還額=當地月人均失業保險金×參保職工人數×6)。”福建省人社廳相關工作人員介紹,以福州市為例,目前福州市的月人均失業保險金約為1207元,如果企業規模為300人,其可獲得的返還失業保險金約217萬元。
申請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企業條件為: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所在區域產業結構調整政策和環保、安全政策(未被列入責令停產整頓名單);參加失業保險并依法繳納失業保險費12個月以上;
上年度未裁員或凈裁員率低于統籌地區上年末城鎮登記失業率,凈裁員率按上年度參保職工減少人數或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與上年度參保職工人數比較確定;未被列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連續兩個自然季度應征增值稅銷售額或出口額同比下降一定比例;積極采取措施穩崗;各地工信、商務等經濟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會同稅務部門提出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