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7 閱讀次數: 1022
俗話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
不過,近期出現的幾起事件,引發了不少職場人的“吐槽”。今年4月,杭州一公司員工楊某,意欲跳江自殺。據了解,因為楊某帶手機上班,違反了公司規定,保安強調“公司規定上班時不能帶手機”,要求楊某把手機鎖進柜子里。楊某不聽,與保安發生爭執,最終一氣投江。
此外,另一家公司的員工梁某上班時因頭疼吃藥,在車間二樓噴粉線睡了大約5分鐘,結果被發現后,這位老員工被公司認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而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制定規章制度無可厚非,但很多職場人普遍反感嚴管重罰,倡導人性化管理。那么,對于一家企業來說,這樣的做法到底是“對了”,還是“過了”呢?
觀點一:“嚴”字當先沒有錯
對于一個國家來說,需要法律制度對國家公民進行約束。放到企業中,那么就需要建立規章制度來維護正常秩序。
多位企業HR在接受采訪時表示,相對于職場人而言,他們普遍覺得企業“嚴管”存在一定合理性,并沒有什么不對,如果僅從職工感受度來制定相關條款,那不少規章制度恐怕就會成為一張廢紙,起不到任何正面作用,甚至還會阻礙企業的發展。
“說的不好聽點,我們企業的有些規章制度都是用生命換來的教訓。”一家危化品生產企業的負責人告訴記者,不少初到崗的員工往往不能理解,為何有些操作規范如此復雜繁瑣,也對某些違規處罰感到不能理解,“但恰恰就是只有如此,才能保證其生命安全。”
有HR指出,就以上述兩起事件而言,不少人只看到了員工的“委屈”,卻沒有去深究企業規定的原委。
“如果是一家高度技術保密的企業,員工帶手機進去后,是否會有泄密的可能,如對企業造成巨大損失該怎么辦?”該HR表示,同樣,生產線上呼呼大睡,雖然時間不長,但若因此造成了大批次品廢品,后果也很嚴重。
在他們看來,對于企業領導者來說,企業的規章制度不僅是規范員工的標準,也是維護企業正常秩序的保證。故此,在制定規章制度時,一定要具備嚴格性,才能夠得到員工的重視。
觀點二:“殺手锏”還需慎用
有企業負責人告訴記者,管理企業少不了適當的重罰,主要是針對故意違規者、屢犯錯誤者、無視企業規章制度者,以及由于個人原因而給企業帶來重大損失者。這時候的重罰,是為了嚴明企業的紀律,由此提高全體員工的制度執行力。
企業的規章制度具有一定的不可改變性。當規章制度可以隨便因為個人而發生更改的時候,那么規章制度就會形同虛設,毫無作用。因此,在其看來,重罰不能淪為一紙空文。
“重罰的前提,應該是非重罰不可,或者比其他的方式都更為有效,方可實施。”不過,該負責人表示,沒有員工喜歡被懲罰,如果沒有正當的理由,管理者對員工的重罰勢必引起員工的極度不滿,結果也會適得其反,所以這一“殺手锏”可以用,但不能常用。
觀點三:嚴管重罰不應一概而論
而對于不少網友而言,他們普遍認為,企業嚴管重罰不能一概而論,而應該有針對性地實施。
“如果涉及到安全生產、風險管控等方面,嚴管重罰當然沒有錯。”有網友指出,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所有企業、行業都應如此。事實上,當員工犯了錯,企業對其進行懲罰的是最終目的,是讓其認識和改正錯誤。然而有的管理者不明白這點,他們誤把懲罰當成處理企業和員工矛盾的“利器”,一旦員工犯了錯,他們不分錯誤類型,唯重是罰,唯恐對員工的威懾不足。
不少網友認為,對于一個企業來講,必須注意涵養自己的人文情懷。而不是刻薄寡情,動輒祭出“重罰”的利器。讓職工如履薄冰,人人自危,天天陷入一種莫名的恐懼中,久而久之勢必消解企業的向心力、凝聚力和感召力,導致“人心思走”。一個沒有人文情愫支撐的企業要想有好的發展,只能是企業的一廂情愿。
觀點四:“嚴”需有度“罰”要有理
法律界人士在接受采訪時指出,企業建立的規章制度內容必須以不能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政策性規定為前提,否則一味強調嚴格,就會成為“霸王條款”,一旦對簿公堂,反而會“吃癟”。
例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六種情形之一。
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會適用此種情形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系,但雙方對是否構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而爭論不休,其爭論的核心并非是否存在違反規章制度,而是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是否達到了“嚴重”的程度。
由于法律、法規未對“嚴重”作出界定,因此在不少企業看來,“嚴重”就成為了一言堂,甚至出現了有公司出臺《關于限制上廁所時間次數的通知》,竟然規定員工一天上廁所不得超過3次,每次不得超過10分鐘,若違反公司有權開除職工。該規定內容就極不人性化,也不合法。
此前,就有企業的規章規定“工作時間擅自離崗外出60分鐘以上的,用人單位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導致法院啟動了對企業規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合法性審查,最后企業敗訴。
所以,有律師就建議,企業在制定規章的時候,要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過于太苛的企業規章,未必就一定會對企業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