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07 閱讀次數: 3520
招前臺要求“頭發濃密”、參加面試卻突然被要求鋤地……最近幾天,四川成都兩家企業在招聘時的“超綱”舉動,引起輿論的廣泛聚焦與討論。記者調查采訪過程中發現,星座、屬相、姓氏、是否養寵物,甚至狐臭、地方口音都可能成為求職的“攔路虎”,身處其中的勞動者更是“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4月18日 《勞動午報》)
在就業市場“僧多粥少”的今天,越來越多用人單位不走尋常路,一些奇奇怪怪的要求層出不窮,儼然成了一個大型迷惑現場,讓求職者對其招聘誠意產生質疑。對此,也有中小微企業老板感到委屈,“選人用人本來就是非常主觀的一件事情,當然要篩選出最適合崗位所需的人,多出一兩項非常規的考察點也要被詬病嗎?”
誠然,用人單位享有招聘自主權,在對應聘者篩選、考核中坦承己需,適當增加要求、提升門檻無可非議。但這種自主權不應被無止境擴大,超出招聘崗位及正常用工范疇。一般而言,求職者是否符合崗位條件,應視乎其教育經歷、專業技能、實踐經驗等諸多因素,僅憑個性特點,不問綜合能力,就將求職者拒之門外,不免有些簡單粗暴。
眼下,公平理念愈發深入人心,就業公平是社會公平的重要內容。諸如此類的“神操作”,不僅容易引來求職者不解,對個體造成傷害,實則根植于某些“刻板教條”,背后隱藏著新的就業歧視,有損求職者公平競爭的權利。事實上,營造一個公開透明的就業環境,不僅要抹掉招聘啟事關于年齡、性別等“外顯屏障”,更要消除一些單位面試環節的“隱形門檻”。在此過程中,需要政府部門發揮主觀能動性,及時精準干預,引導用人單位強化自律,規范人才招聘程序,劃定更加公平的起跑線,保障求職者的“機會公平”。
為避免反就業歧視淪為空轉,有關方面還應訴諸制度化路徑,形成切實可行的執法渠道和標準,對招聘歧視行為等形成更有力的震懾。具體而言,可建立舉證責任倒置機制,用人單位未招錄應聘者的,應提供未歧視的必要證據。倘若用人單位基于與工作內在要求沒有必然聯系的因素,對求職者差別對待的,就應判定其構成招聘歧視。
求職者在應對企業的奇葩招聘要求時,也并非完全處于被動。《就業促進法》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也明確增加了“平等就業權糾紛”案由。但凡遇到就業歧視,求職者可以舉起法律武器,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身權益。求職是雙向選擇,只要還有選擇余地,求職者就有“用腳投票”、對奇葩招聘說“不”的權利。
奇葩招聘看似選拔勞動力,實則是在自我設限。為招聘更合適的人才,用人單位也應盡快收起對勞動者的傲慢與偏見,拿出專業態度和十足誠意,為職場人創造公平、友好的就業環境,這也是為其自身打造健康、可持續的發展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