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06 閱讀次數: 1279
●觀點
在經濟社會高速轉型發展的當下,許多新型用工關系的出現及其糾紛的發生,已無法完全進行條款對應式評價,新型用工關系的法律規制還有很多空白等待填補完善。但司法機關不能拒絕糾紛、回避挑戰,而應當充分發揮司法能動性,既有原則又有溫度地處理新型用工糾紛。
我國當前實施的勞動法律法規多是以標準化勞動關系為基本模型制定的。而在經濟社會高速轉型發展的當下,許多新型用工關系的出現及其糾紛的發生,已經無法完全進行條款對應式的評價,給勞動爭議審判工作帶來挑戰。
新型用工關系的常見類型與主要特征
類居間型用工。常見的有網約工、平臺工和掛靠工。網約工通常是在互聯網平臺的電子撮合下,勞動者與需求方直接發生勞務對接關系;平臺工與網約工類似,但通常會接受平臺運營者相對集中的管理,而由平臺運營者與需求方建立勞務服務關系;掛靠工則是對相應勞務項目無資質或資質公信力較弱的勞動者,在具有較強資質公信力的機構組織下,以統一品牌形象對外提供勞務或服務。
此外,新型用工關系的常見類型還有類承包型用工、類合伙型用工、類股權型用工、類兼并型用工等。
新型用工模式多發于“轉、小、新”行業,即轉型期的傳統產業群、小微企業、新興行業。用工者與勞動者不再是一一對應的關系。標準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從屬于確定唯一的用人單位,表現出明顯的勞動合同“一對一”相對性。而新型用工關系則出現了勞動者與用工者“一對多”“多對一”“多對多”的關系。勞動者更多為工作項目而非用工者提供勞動,工作項目可能是由平行運營的多個用工者共同或分別提供,可能是由層層代理的多個用工者整體或拆分提供,也可能是通過互聯網平臺自動撮合提供。
用工方組織勞動的方式從隸屬性管理到合作性約束不斷漸變。標準勞動關系中,用工單位全權負責招聘培訓、簽訂勞動合同、安排工作崗位、績效考核、待遇支付、社保關系等,呈現出典型的雇主特征,勞動者對用工單位有很強的人身附屬性。而新型用工關系中,勞動者對工作任務、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的選擇擁有越來越多的自主性,用工者評價勞動者工作表現的工具逐漸由勞動規章制度轉化為薪酬配比機制,勞動者的薪酬構成也越來越多元化。
用工糾紛的解決依據越發民商事化。標準勞動關系下的用工行為基本可以用屬于社會法部門的勞動法律法規進行典型性評價。而新型用工關系下的用工行為,則越來越具有平等交易性,須更多借助民商法的規則來進行評價。
新型用工關系的認定難題
以往,對用工關系的認定通常非勞動即為勞務,符合原勞動部發[2005]12號《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要素的被認定為勞動關系。而新型用工關系的上述非典型勞動特征,使得該《通知》的適用越來越模棱兩可:超經營范圍用工的單位、具備相當生產組織能力的自然人能否被認定為用人單位?用工方與勞動者之間的注冊登記協議、績效計酬協議能否視為勞動合同或勞動規章制度?勞動者對工作任務、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的選擇具有相當自主性時如何判斷是否接受勞動管理?平臺工、網約工提供的勞務是否屬于互聯網平臺運營者的經營業務范圍?承包、合伙、入股能否與勞動關系并存以及如何并存?
為應對上述挑戰,法院在審判實踐中不斷申發輔助認定標準,如勞動者的收入是否主要是其勞動力向特定用工者付出的對價;用工方是否是主要勞動條件的提供者;勞動者的工作自主性是否為用工方所嚴格限制;勞動者提供勞動的內容與用工方的經營范圍是否高度相關等。此外,用工方與勞動者雙方的真實締約意思也成為法院重點考察的方面。
新型用工爭議的司法應對
新型用工關系的法律規制還有很多空白等待填補完善,但司法機關不能拒絕糾紛、回避挑戰,而應當充分發揮司法能動性,既有原則又有溫度地處理新型用工糾紛。
注重利益衡平。既保障創新創業趨勢又尊重市場基本規律,給予新型行業和小微企業一定的探索發展空間,對新興業態保有一定包容度,但也要遵循優勝劣汰的基本市場規律,讓不具備市場競爭力的用工者有序退出市場;既保護勞動者法定權利又防范濫用權利侵犯企業利益,充分保障勞動者按勞取酬的基本權利,鼓勵勞動者參與市場要素分配,但也要倡導誠信價值觀,防范勞動者借法律的傾斜保護獲得不當利益,從而侵害用工企業的合法權益;既督促企業規范管理也考慮客觀情況保護企業自主用工,要讓管理不規范、依法用工意識薄弱的企業“吃一塹長一智”,以推動就業市場的長期健康發展,又要避免過度干預企業的靈活用工損害市場活力。通過利益衡平取舍,服務保障市場經濟健康有序而富有活力的可持續發展。
靈活適用法律。正因勞動保護制度的滯后性,法院在審理新型用工爭議案件時,更需要對法律適用掌握一定的靈活性,避免“機械辦案”。同一家企業在不同發展時期、不同地域、不同市場環境中都可能會有不同的用工形態,要堅持個案深度研判,避免簡單套用他案結論;在不同的用工樣態中,用工方和勞動者掌握不同證據的能力也會有所不同,應當倡導舉證便利原則,而避免“一刀切”的舉證責任倒置;在新興行業發展和企業初創時期,要避免“全有全無”式的法律適用方法,堅持在公平正義原則下選擇法律保護工具。
推動規則完善。進一步總結類案裁判規則,推動勞動者分類分級保護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既讓各類新型用工關系都能納入勞動法律法規的評價保護機制中來,又要營造企業輕裝上陣、長期健康發展、提升總體福利的良好營商環境。